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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无偿帮工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作者:甘仕兴 谭孟常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16:35 文章出处:港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2年7月20日欧学成到飞图公司处买车,飞图公司销售员苏宇龙向其推销,欧学成当日付款在该公司购买了时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而苏宇龙口头答应帮其开车到车管所上牌。2012年7月22日向飞图公司书面请假两天,时间为2012年7月23日至24日,当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请假。

????7月24日,苏宇龙驾驶该汽车与车主欧学成一起到贵港市车管所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在车管所停车场倒车过程中撞到姚乙凤所有但由邓荣贵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做出事故认定,认为苏宇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邓荣贵与苏宇龙达成调解协议:事故两车的损失修复费用均由苏宇龙负责支付。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苏宇龙帮欧学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行为是履行飞图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苏宇龙的个人行为?二、苏宇龙帮欧学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行为是否属无偿帮工?三、此次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评析】

????第一个争议焦点,欧学成与飞图公司签订的汽车订购合同没有帮欧学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书面约定,且苏宇龙帮欧学成开车办理入户手续当天是苏宇龙休假期间,也无飞图公司的指派,故苏宇龙帮欧学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第二个争议焦点,苏宇龙帮欧学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行为,因两人没有支付报酬的约定,且欧学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付有报酬给苏宇龙,故苏宇龙帮欧学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行为属无偿帮工。

????第三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苏宇龙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帮工人;欧学成为接受帮助的人,属于被帮工人。

????根据第一、第二焦点可知,因苏宇龙在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之情形,依法应与欧学成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飞图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苏宇龙和欧学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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