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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逃离车祸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作者:黄明丽 黄卓鑫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11:09 文章出处: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贵港一储运公司的运输车辆因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后储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司机驾车逃离现场为由拒接理赔,经协商无果,储运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www.bet3365.com对该起保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贵港市某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 ? 经查,储运公司为其所有的桂Rxxx58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5年12月4日,储运公司司机陆某在驾驶桂Rxxx58号中型自卸货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并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中死者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储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司机陆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属被告免责事项为由,拒绝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在协商无果后,储运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在承保车辆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给原告。

?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司机陆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于被告责任免除情形,故原告诉请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提供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亦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法院认为,上述免责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清晰明确,常人能够理解,且被告已将该条款加粗加黑,原告亦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确认被告对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并加盖公章,故应当认定被告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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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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